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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該共同使用之地下室停車位者,必須係區分所有人,否則不得單獨購買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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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該共同使用之地下室停車位者,必須係區分所有人,否則不得單獨購買停車位。
案例事實;被上訴人主張:坐落○○號地下室二樓建號○○號建物乃上訴人擔任董事之○○公司所興建,並分別由○○公司或同由上訴人擔任董事之○○公司出售予被上訴人及同棟○○化天廈之住戶作為公共設施之用,而屬於全體住戶所共有,乃上訴人明知上情,竟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間將其等原有同棟大樓另一建號一四四三八號建物內之停車位出售予他人,而未取得全體住戶組成之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即強行將其等所有之汽車停入建號一四四三七號建物。求為命壬○○不得將車輛或物品放置於上開附圖所示丙部分,癸○○不得將車輛或物品放置於附圖所示甲、乙部分,並分別將上開建物返還予伊及共有人之判決。
按公寓大廈中屬於共同使用部分之地下室停車位,固得為買賣之標的物,但須與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隨同移轉於同一人,如區分所有人買受停車位後,因故不需停車位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八十條關於「不需使用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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